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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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107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義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第6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667公克,檢
驗後淨重0.65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1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10
6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卷第40頁)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