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朱炳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2月25日南市警一偵社字第10000043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炳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含殘留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2月21日6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57號新樓醫院580室。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朱炳輝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查獲裝有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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