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0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劉啓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劉啟聖 」記載,應更正為「劉啓聖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