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郁家
許鳳桂即KHEE.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1857號、第16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郁家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鳳桂即KHEEFENGGUEY與有配偶之人相婚,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3行「被告2人之同意書
」更正為「被告許鳳桂即KHEEFENGGUEY之同意書」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郁家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被告
許鳳桂即KHEEFENGGUEY所為,係犯同法同條後段之相婚罪
。爰審酌被告沈郁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與他人結婚,破
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被告許鳳桂即KHEEFENGGUEY明知
被告沈郁家前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仍與被告沈郁家結婚,破
壞他人家庭婚姻和諧,均屬不該,惟念被告2人均無犯罪科
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件在卷可稽,素
行尚可,且已於重婚後之民國99年3月17日協議離婚,回復
正常婚姻狀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37條前
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