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吳惠蓁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壹仟
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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