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豐錦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1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