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簡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花蓮縣吉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揆諸上揭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鄭培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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