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林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林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6年度林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經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