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73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豊榮塑膠有限公司
巷27兼法定代理丙○○人巷27債務人甲○○
巷27
一、債務人豊榮塑膠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豊榮塑膠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四、債務人豊榮塑膠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