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僅有丙○○一人
,並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