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⑴財產清冊(含存款、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無體財產權)及現值價額(應檢附提出證明或估算依據及計算式)。
⑵土地、建物謄本及抵押權設定資料。
⑶如有設定動產擔保,應提出動產擔保設定資料。
⑷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二債權人清冊,請增列下列欄位後陳報:
①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②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③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⑸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務人名稱。
②債務金額。
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⑥債務人住址。
⑦債務人聯絡人及電話。⑹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
⑺聲請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