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1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友弟 之全體繼承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6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李友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㈢補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㈣釋明確切之相對人為幾人?各為何人?(應補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