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429元,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8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