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於民國98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98年4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
法官吳錦佳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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