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曾提出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等件,惟本院為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於98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⑴財產清冊(含存款、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無體財產權)及現值價額(應檢附提出證明或估算依據及計算式)。⑵土地、建物謄本及抵押權設定資料。⑶如有設定動產擔保,應提出動產擔保設定資料。⑷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二債權人清冊,請增列下列欄位後陳報:①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②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③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⑸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①債務人名稱。②債務金額。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⑥債務人住址。⑦債務人聯絡人及電話。⑹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⑺聲請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等事項,上開裁定已於98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8年7月2日(本院收文日為98年7月3日)以陳報狀補正上述⑷至⑺之事項,然迄今仍未補正上述⑴至⑶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