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丁○○相對人癸○○
辛○○壬○○丙○庚○○乙○○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按南投縣○○鄉○○段第533地號共有人應有部分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否則本院將依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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