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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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巷20弄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本院移轉管轄,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於98年6月6日收受前開裁定乙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被告提起抗告之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於98年6月15日屆滿,故被告應於98年6月15日前提起抗告。惟其遲至98年6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且此項程式無從補正,爰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子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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