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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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吳國碩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 律師
被   告  戴子龍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
       鄭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
103年10月15日裁定在系爭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三、茲查明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
70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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