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49號
原 告 北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震宸
被 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
所地在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6,有被
告提出之委任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並未簽訂書面之管
理契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