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55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
  遷讓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台幣
  180000元,就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
  30000元,共計新台幣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21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210元)。
二、請具狀陳報或提出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1─4樓房屋之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件或最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二)被告合法收受原告寄發台中36支郵局存證信函第407號之
   回執聯影本1件(收受日期請影印清晰)。
 (三)兩造間租賃契約已經合法終止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是否仍居住在承租之房屋?
 (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該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敘述理由),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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