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廣順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4日上午9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止,
  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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