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韓其霖
相 對 人  張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前揭管轄規定於調解程序亦得准用

二、查兩造就本協議書發生爭議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分租協議書第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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