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係夫妻關係,平日感情不睦且分房已久,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凌晨0時40分許,在其住所,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進入A女房內求歡遭拒,竟違反A女意願,先以身體強壓A女雙手後,再強行脫去A女內褲,欲對A女為性交,因A女用手抓、以腳踹其身體及以手抓其下體等方式反擊,始放手而未得逞,被告旋惱羞成怒,以徒手抓A女頭髮,並毆打A女之臉部,致A女因而受有臉部、前臂鈍傷及頭痛等傷害。而認被告有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9條之1、第28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案發時被告與A女間為配偶關係,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外放證物袋),而A女於100年7月24日警詢時供稱伊不想對其配偶即被告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警卷第10頁),是本件被告對配偶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嫌,未經告訴;又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業經A女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證物袋內),參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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