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魏大千
汪一家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