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魏大千
      汪一家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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