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契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