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000000
            0
      丁000000
            000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未到
  相 對 人 丙○○○○○○ 未到
  共同代理人 戊○○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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