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被上訴人 林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英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09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