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正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正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54號卷第50、54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一│甲基安│6包(含袋合計毛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4.88公克,因鑑驗取用│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0.0043公克)││(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54號卷第50頁││││││)│├──┼───┼──────────┼───────┼──────────┤│二│甲基安│1包(含袋毛重0.72公│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克,因鑑驗取用0.0040│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公克)││(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54號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