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柏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為「當場扣得其未及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之咖啡包1包(毛重3.43公克,檢驗前淨重2.223公克,驗後淨重1.747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係新興之毒品,屬中樞神經興奮劑,施用可能造成失眠、易怒、情緒改變、妄想性思覺失調症、幻覺、幻聽、強迫性的反覆行為等副作用,故此毒品對於人體危害性甚高,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自有不當,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僅有1包,驗前淨重2.223公克,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查,扣案之咖啡包1包為被告所持有,經送驗後,結果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驗餘淨重1.747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0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1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962號被告蘇柏任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任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即M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4日20時29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麥當勞速食店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智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400元代價購買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年1月4日2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經警盤查,當場扣得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3.43公克,檢驗前淨重2.223公克),而悉上情(涉嫌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柏任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3.43公克,檢驗前淨重2.22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筆錄及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3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包(毛重3.43公克,檢驗前淨重2.223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檢察官楊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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