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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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鄭忠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6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另案送執行在案(見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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