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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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鄭忠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6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另案送執行在案(見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