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應以年利率表示)。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應以年利率表示)。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