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丁○○○、丙○○、乙○○、戊○○間因96年訴字第118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