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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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675號
原 告 黃世旺
被 告 周小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土城區,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