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5號原告 鮑勇睿 上列原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院臺訴字第10701935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與起訴之聲明,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8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臺中市○○區○○路○巷○○弄○號4樓,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