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司繼字 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323號聲請人翁張詢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秀鑾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 林保全 共有坐落於雲林縣○○鎮○○段○○○○號之土地,林保全過世後,由其養子 林玉釵 繼承,林玉釵又於民國85年4月3日死亡,本案之被繼承人林秀鑾為林玉釵之繼承人之一,林秀鑾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秀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2年12月30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3年11月3日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003號裁定選任 何恩得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00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秀鑾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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