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字第6號抗告人甲○○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暫時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107年度家暫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就107年度家暫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9日送達抗告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7年10月2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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