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福順選任辯護人林更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1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7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福順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之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所列之該份附表應予刪除,補充本判決下列所附之附表。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起原記載「貸與新臺幣(下同)30萬元、32萬元、53萬元、61萬元予 周欣 儀,並由 周欣儀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予「林先生」供作借款之擔保,「林先生」並均先預扣約定之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換算年利率約為434%至521%)」,應補充更正為:「言明貸與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予周欣儀(按:然實務上於計算借款本金額時,應扣除預扣利息《參見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該判例雖係就折扣交付貸與金額而言,但不問為折扣交付或預扣利息,均屬民法第206條所謂之巧取利益,參見該條立法理由》),並由周欣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予「林先生」供作借款之擔保及用以繳交本金與預扣利息以外之利息之用(各次借款如何收取《或預扣》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兼證人周欣儀於本院之證述及卷附其所提出之借款筆記資料4張(參本院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收取正當合法金額之利息以賺取金錢,竟趁被害人需錢孔急之際,貸與金錢以獲取重利,對經濟秩序與被害人+之生計均有不良影響,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業已與被害人當庭和解並歸還附表編號4所示其中尚未兌現之2張支票(指發票日為99年1月28日、99年2月1日之該2張支票),以及被告當庭具體請求判處各件重利各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449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借款│借款金額、│約定還款│被告開立之支票│主文││號│日期│借款人周欣│日(所收├─────┬──┬───┤││││儀於借款時│取之利息│票號│面額│發票日│││││,實拿得之│乃計算至│(付款行均│││││││金額(即借│下述約定│為第一銀行│││││││款本金),│之還款日│溪湖分行,│││││││及其各次借│)│帳號030026│││││││款支付之利││338號,帳│││││││息(新臺幣││戶:永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欣│││││││││儀)││││├─┼──┼─────┼────┼─────┼──┼───┼─────┤│1│98年│借款30萬元│約定7日│BA0000000│30萬│98年12│蔡福順共同│││12月│(借款時預│還款│(兌現)│元│月10日│犯重利罪,│││3日│扣3萬元利│││││處有期徒刑││││息,實拿27│││││貳月,如易││││萬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8年│借款30萬元│約定15日│BA0000000│16萬│98年12│蔡福順共同│││12月│(借款時先│還款│(兌現)│元│月21日│犯重利罪,│││15日│預扣3萬元│├─────┼──┼───┤處有期徒刑││││利息,實拿││BA0000000│20萬│98年12│貳月,如易││││27萬元,另││(兌現)│元│月28日│科罰金,以││││收取利息計│││││新臺幣壹仟││││2萬)│││││元折算壹日│││││││││。││││││││││├─┼──┼─────┼────┼─────┼──┼───┼─────┤│3│99年│借款50萬元│約定15日│BA0000000│20萬│99年1│蔡福順共同│││1月4│(借款時先│還款│(兌現)│元│月12日│犯重利罪,│││日│預扣6萬元│├─────┼──┼───┤處有期徒刑││││利息,實拿││BA0000000│20萬│99年1│貳月,如易││││44萬元,另││(兌現)│元│月15日│科罰金,以││││收取利息計│├─────┼──┼───┤新臺幣壹仟││││3萬元)││BA0000000│13萬│99年1│元折算壹日││││││(兌現)│元│月19日│。││││││││││├─┼──┼─────┼────┼─────┼──┼───┼─────┤│4│99年│借款45萬元│約定15日│BA0000000│30萬│99年1│蔡福順共同│││1月│,實拿45萬│還款│(兌現)│元│月25日│犯重利罪,│││20日│元(未於借│├─────┼──┼───┤處有期徒刑││││款時預扣利││BA0000000│16萬│99年1│貳月,如易││││息,另收取││(支票原本│元│月28日│科罰金,以││││利息計16萬││被告業已當│││新臺幣壹仟││││元)││庭交還被害│││元折算壹日││││││人,尚未兌│││。││││││現)││││││││├─────┼──┼───┤││││││BA0000000│15萬│99年2│││││││(支票原本│元│月2日│││││││被告業已當│││││││││庭交還被害│││││││││人,尚未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