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75,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魏愛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