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上訴人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炬實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捌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