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6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資料:
(一)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與聲請狀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聲請人若未能提出印鑑證明,本院將另行通知聲請人本人到院,以確認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意)。
二、繼承系統表
(一)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包含: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遺產清冊,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
(二)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