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利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9號上訴人即被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五九號償還利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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