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