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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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 高萬鍾 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告聖堡羅網路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堂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人中關於「 高萬鐘 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記載,應更正為「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