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8號
原 告 陳昱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