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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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其震 、 蔡明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