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9號
原   告 台灣黑鯛工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鴻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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