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蘇俊彥 、 蘇經森 應將嘉義市
○路○段○○○○○○號建物,於民國93年7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
之登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是
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上開買賣發生於00年之前,聲請人行使撤銷權亦已逾除
斥期間。準此,本件顯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