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告  余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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