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8號
原告 葉曉庭
被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8號
原告 葉曉庭
被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