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5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萬84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孫立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